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