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