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签发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