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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第四十一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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