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
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
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