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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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