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十七条 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择优批准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审查机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查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设置等基本情况。审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条 审查机构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第七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