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
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