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
出具虚假审查结论;
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
出具虚假审查结论;
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