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 第二十二条 石油作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在国内与国外同等条件下,作业者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农田、水产、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对…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石油作业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