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石油作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在国内与国外同等条件下,作业者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和承包者,作业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优先录用中国公民和中国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