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制订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并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批准后,实施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