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所有权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前款所列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