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应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十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 第五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