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革命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