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