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年度收入预期目标,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 本级预算收支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的,应当明确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提供相关…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