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