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审计署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审计署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