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