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