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