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财政、财务决算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核批决算或者在下一年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