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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五条 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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