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7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69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和出口毛坯钻石的目的国应当是金伯利进程成员。 第六条 进口毛坯钻石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七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八条 经审核查验,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海关允许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经来源国… 第九条 出口毛坯钻石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声明毛坯钻石为非冲突钻石且目的国为金伯利进程成员,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十条 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申报信息,对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十一条 经审核查验,出口毛坯钻石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关签发金伯利进程证书,监督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毛坯钻石及金伯利进程证书置于防损容器中,并告知目的国指定机构金伯利进程… 第十二条 已经出口的毛坯钻石,经目的国指定机构与海关协商退回至中国境内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金伯利进程证书以及目的国指定机构签发的技术证书,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查验… 第十三条 海关和毛坯钻石收发货人应当对申报单证、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等材料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海关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对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毛坯钻石,海关在运输工具负责人确保毛坯钻石防损容器未开封且未受损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审核金伯利进程证书和实施查验。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贸易,便于监管,有关钻石交易机构应当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按照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时交换数据,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