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