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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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