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