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