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