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