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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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