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