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应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后一年内变更章程。申请变更章程,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