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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由其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更名的正式批准书,更名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并将申请资料复印件提交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