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由中国银监会重新核准。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