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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等拟变更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名称的,可以分两步或直接办理正式更名手续:

外国银行可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初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外国银行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合并、分立等的认可函或批准书。

中国银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以签署信函的形式确认其更名申请。

外国银行应在正式更名后五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及外国银行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三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正式更名手续:

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新机构按规定填写的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申请表;

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书;

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新机构对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新机构合并财务报表;

新机构的章程;

新机构董事会名单;

新机构组织结构图;

新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总代表、首席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新机构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行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书。

外国银行在向中国银监会递交更名的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将有关申请资料复印件报送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