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聘请经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外资金融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资法人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还应聘请经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合并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至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审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财务报告、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对外资法人机构的年度审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内部管理、盈利情况、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