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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是指经年审合格,具有金融业审计经验的执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外资金融机构在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一个月前,应将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参加审计的主要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书面报送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