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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外国银行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外资法人机构关于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的董事会决议;

外资法人机构投资各方变动投资额或股权比例,应提供投资各方董事会决议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书。外资法人机构的投资方是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意见书;

外资法人机构相关股东签署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