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并将其自身风险资产分类标准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如果对应关系发生变化,外资金融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