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九十五条所称的授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