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拟任首席代表简历;
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由拟任首席代表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