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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资法人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监会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中国银监会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