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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自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其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自行解散、关闭或责令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