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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