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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