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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条例》所称解散与清算包括下列情形:

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上述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

中国银监会撤销外资法人机构;

外资法人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