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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约见外资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外国银行有关负责人进行警诫谈话;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报告;

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保证书;

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限期补充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向外资金融机构派驻特别监管人员,对其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限期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