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入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 目录 第一条